销售电视机属于什么税目,企业自产的电视机需要交消费税吗要的话税率是多少
来源:整理 编辑:电视机技术 2024-08-08 08: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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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产的电视机需要交消费税吗要的话税率是多少
不需要交消费税,电视机不在消费税的税目里,你可以查看消费税税目表,共有14个税目。
2,销售部门买电视属于什么费用
销售费用如果金额大的话也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计入销售费用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有电子产品销售这一项请问我可以开电视和电
不可以开。电视机属于家用电器,你可以打擦边球电脑属于计算机,你不能开票。经营范围应该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4,我们在商场里买的彩电是缴纳的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二、商场里销售彩电,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明显属于销售货物,因此,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5,国家规定的20种应税商品 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缴纳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娱乐业经营收入,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承包经营所得、铁路运营业务等。混合销售行为中,从事货物(电力、热力、气体)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是: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6,当期应纳税额的
1、税法规定,增值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所以,在征收增值税时,就要在征收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要划分。 征收项目与免税项目划分比例。6.8*/(100+50)=4.53% 那么,征税项目进项税额100*4.53%=4.53万元 应纳税额=17-4.53=12.47万元。 2、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规定,销售应交消费税的旧汽车要交增值税,销售非消费税的旧汽车不用交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08修订版)第二条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下列汽车需要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就是不征消费税的汽车。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时,在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中销货退回或折让是怎样进行税务处理的? 由于销货退回或折让不仅涉及销货价款或折让价款的退回,还涉及增值税的退回。这样,销货方和购货方应相应对当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条例规定的6%或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征收率为6%。 (2)若干特定货物销售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税法规定,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征税。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至4%: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销售旧货; ④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例:某一般纳税人当期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为700万元,当期购入原材料、零部件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万元,税款为51万元;当期又将价款150万元(不含税)的自产货物进行对外投资。请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解: ①当期销项税额=700×17%+150×17%=144.5(万元) ②当期进项税额=51(万元) ③本期应纳税额=144.5-51=93.5(万元) 混合销售行为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井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例如,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两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车向商场运去这批彩电,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电视机厂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做出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按照上述税务处理,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增值税扣税凭证且注册增值税额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兼营非应税劳务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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